评南昌晚报事件定性为“重大政治性事故”
事件始末
2005年6月18日,由于疏忽《南昌晚报》在登载一篇新闻标题为《深圳罗湖区女公安局长受贿被判15年》配用深圳贪官安惠君照片时,误用了当代人民公仆的楷模任长霞的照片,时隔不久,即引起轩然大波。6月23日,江西共产党省委、市委作出了“严肃处理”,并把这一失误冠名为“南昌晚报‘6.18‘重大政治性事故”。
在这个“严肃”处理中,一版责任编辑赵婷珑,解聘,并规定“省内新闻出版系统三年内不得录用”;朱朝旺总编室主任职务,撤销,并予解聘;陈豪副总编辑职务,解聘,这样还不够,对南昌晚报总编辑黄洪涛还进行了行政记过处分。而对南昌晚报,则是实行“停刊整顿”。
网民呼声
由于此次处理需要公开澄清报道,在网民中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批判接连不断,无不为被处理者叫冤鸣屈,大家都认为这是可以一笑而过的事何必如此认真。
社会心态
由于此次时间的处理又一次将民众与管理者推到对立立场的前沿,因此,这次事件所反映出来的民众心态是脆弱的,我们需要理解的同时更要保持一份清醒,透过现象看本质才是我们的目标。
司法视角
由于我是学法律的,在生活中很注重身边的各种案例,在工作中又多次接触到市委宣传部的工作情况,在这里客观的评价一下这次的事件。
首先,我认为这次的事件处理是非常正确的,任何站在处理位置上的人都必须这么处理,作为新闻出版需要层层把关,通过六七道关无人检查出问题,那这些职位不是形同虚设?
其次,新闻出版作为公众获知信息的重要渠道,在如此鲜明的标题下范这样的错误,怎么也是于理不容,于法不允的。如果不加以处理,日后更会范更大的错误。要知道如果是公务员范这样的错误,原则上就可以定性为玩忽职守罪!
最后作为处理者如果不将此次事件定性位政治错误以警后人,那么对于此类错误大家都会用娱乐的角度去看,那是对纪律的整肃非常不利的。不的不提一句的是各个地方都有市委宣传部监督媒体的一言一行(虽然个人认为那是限制了言论自由),但作为把关机构,不得不作到监督媒体正确的引导群众,如果处理人今天不这么处理,日后查处就会认为今天的处理人是渎职。
所以我们应该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深刻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