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筹集住房建设资金,加快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建立国家、
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房的新机制,根据《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也是一项重
要的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
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按月同时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
个人所有,离退休或调离本市时本息一并退还本人。
第三条 公积金由南昌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 凡参加公积金的个人,有享受优惠购买住房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的权
利。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凡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的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民与集体所有制的
企业和其它所有制单位及其所属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个体户均属实行公积
金的范围。
第六条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七条 公积金缴交额等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标准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公积金缴交率,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增加,分别进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
房改领导小组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3年为职工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
六至十,单位和职工各按相等比例交纳百分之三至五,具体缴交额按3元、4元、5元
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提出,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企业经同级财政、集体企
业经主管税务部门审定报市房改办备案后执行。
第九条 个体户按户每年缴交300元,由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归集、缴存。
第十条 公积金由单位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
个人公积金户名后,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由单位提供的部分,在住
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全民企业经同级财政、集体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定,
在营业外列支或进入成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费用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含差额
预算)在自有资金中列支或经同级财政核定后进入预算。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公积金控制在公积金总额的20%以内;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
中列支的公积金控制在公积金总额的50%以内。
第十二条 公积金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采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按月向单位
收缴,免签收缴协议书,开户银行应视同在职人员工资以优先顺序扣款,各单位不
得拒付。逾期付款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三的滞纳金。滞纳金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上交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列入城市住房基金。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积金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由中央驻昌单位、省属驻昌单位
、市属(含区)单位分块归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全市公积金管理的主管机构,代表市政
府负责全市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2.确定公积金的存取与结算办法。
3.督促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
4.安排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归还。
第十五条 南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归集、结算金融业务,暂委托指
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理。
第十六条 职工在市内调动工作单位,其公积金随工资关系转入新单位名下的
职工公积金专户。
第十七条 职工因故暂时脱离工作单位,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仍留在原
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如职工不再参加工作,待其退休时,将其专户内的公
积金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第十八条 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应向单位和职工个人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职
工个人需要查询时,可凭单位证明向房地产信贷部索取公积金对帐单。
第十九条 计算个人收入调节税时,可扣除个人缴交的公积金部分;职工提取
、继承和受赠的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交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结余公积金,可由继承人或受赠人提取,
但受益人必须提供有效证件,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划转或支付。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个人需要使用公积金购买自住房或自建住房,应向单位申请,经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批准后,方可提取本人的公积金。如果不足,可
使用直系亲属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公积金,但必须经其本人同意,出具证明,经市住
房资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批准后,才可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使用公积金购买的住房再出售,须将原购买住房时使用的公
积金如数存入该职工原公积金的户内。
第二十四条 职工动用直系亲属或家庭其他成员的公积金购买住房后,其中有
人另需购买住房时,应将原购买住房时提取的公积金如数退回并存入原职工公积金
户名后,才可购买。
第二十五条 单位按时缴交公积金后,因购建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市住房资
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申请单位住房专项贷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南昌市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实行。